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度团费收缴工作的通知
来源: 发布时间:2008-12-22 11:06 浏览量:36999
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度团费收缴工作的通知
浙二轻团工【2008】6号
各单位团组织:
根据团中央《关于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的规定》要求,现就做好2008年度团费收缴工作提出如下意见:
一、缴纳时间:各单位上交2008年度团费的截止时间为2009年1月31日。
二、收缴标准
1、凡有工资收入的团员,每月以比较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为基数,月工资收入在400元(含400元)以下者,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.5%;月工资收入在400元以上者,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%。临时工、合同工团员,在有工资收入期间,按上述规定的标准交纳团费。
2、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,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,应交纳党费,可不交纳团费,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。
三、交纳基数
企业人员:工资收入中固定部分(基本工资)和活的部分(各类津贴、奖金)。实行年薪制的人员按月平均收入计算。
四、缴纳比例
各单位团组织按团员交纳数的50%上交我委(团支部100%上交),团员人数以2008年团内年报的统计数据为准。
五、缴纳方法
各单位直接交纳至集团公司财务部。
希望各单位团组织高度重视,切实提高做好团费收缴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,按时足额完成2008年度团费收缴工作。